CAS Mediation Rules
CAS 调解规则
(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1月1日修订)
根据《体育相关仲裁条例》第S2 和S6的第1和第10款,ICAS适用当前的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定义
第1条
CAS调解是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在当事人协商达成体育纠纷解决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非绑定、非正式程序。各方当事人通过CAS调解员协助协商。
原则上,CAS调解主要解决合同性纠纷,排除体育纪律相关纠纷,如兴奋剂问题、假赛和腐败问题。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体育纪律纠纷可以提交到CAS调解。
第2条
调解协议是指双方同意向调解人提出与他们之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体育有关的纠纷。
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合同或单独协议中的调解条款的形式。
适用规则的范围
第3条
调解协议在CAS调解规则的指导下调解,这些规则应被视为此类调解协议的组成部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在提出调解请求之日有效版本的规则。但双方可以同意适用其他程序规则。
调解的开始
第4条
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CAS办公室提出调解请求。
请求应包含:当事人及其代表的身份(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调解协议副本和有关争议的简要说明。
CAS办公室收到调解请求的日期被视为调解程序开始的日期。
CAS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当事人调解开始的日期,并应确定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14条和附录Ⅰ的规定必须各自分担支付行政费用和预支费用的时限。
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将提交普通/上诉仲裁程序的案件转至调解程序,索赔人/上诉人在仲裁程序中支付给CAS办公室的1000瑞士法郎费用应转入调解程序,用于支付调解的行政费用。
如果双方未支付预付款费用,且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或多方)应分担的费用,则调解程序立即终止。
D. 调解员的任命
第5条
ICAS拟定可在CAS调解程序中任命的调解员名单。
ICAS委任的出现在调解员名单上的调解员,任期为四年,之后有资格重选。
第6条
除非各方当事人共同从调解员名单中选出一名调解员,调解员应当由CAS主席在与当事人协商之后,从调解员名单中委任一名调解员。
在接受这种委任时,调解员应承诺为调解程序提供足够的时间,以便能迅速进行调解程序。
调解员应当且必须保持公正,并独立于当事人,并且应当披露任何可能在任何在当事人看来会对他或她的独立性提出质疑的事实或情况。尽管有任何此类披露,双方可以书面同意授权调解员继续其任务。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如果他/她认为自己不能成功完成调解,则调解员应停止其任务并通知CAS主席。因此,后者将在与各方协商后提供替换他/她的安排,并为他们提供任命另一名调解员的可能性。
E. 当事人的代表
第7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助理与调解员会见,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代理,则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调解员和CAS确认代理人身份。
代理人必须经书面授权,具有单独解决争端的权利,而不需要咨询他/他的代理的当事人。
F. 调解行为
第8条
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以特定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在与各方协商并适当考虑CAS调解指南后,确定调解进行的方式。
在任命他/她时,调解员应确定每一方当事人提交一份总结争端的申明条款和时间表,包括以下细节:
简要说明事实和法律观点,包括提交给调解员一份问题清单以及对解决方案的看法;
一份调解协议的副本
当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普通/上诉仲裁案件转至调解时,调解员可以将仲裁请求/上诉声明书视为一方对其争议的概述,并可仅邀请另一方提交其对争议的概述。
每一方当事人应本着诚意原则与调解员进行合作,并应保证他/她能自由地履行其授权,尽快推进调解。调解员可以在这方面提出任何她/他认为合适的建议。如果调解员认为有必要,他/她可以随时与各方当事人单独沟通。
G. 调解员的作用
第9条
调解员以她/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促进争议中的问题的解决。为了实现这一点,调解员将:
1. 确定争议中的问题;
2. 安排当事方讨论这些问题;
3. 提出解决方案。
但是,调解员可能不会将争端的解决方案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H. 保密
第10条
调解员、当事人、其代表和顾问以及任何其他在双方当事人会议期间出席的人都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其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除非法律要求这样做。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这样并且没有与之相反的任何协议,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调解员泄露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或在任何仲裁或司法诉讼中就调解方面作证。
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任何信息,只有经过前者同意,才能由调解人披露给另一方。
除调解员或当事人做的个人笔记,不得以音频或视频、誊本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做记录。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并且当事人没有与之相反的任何协议,当事人不得在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依赖于以下内容或将以下内容作为证据:
一方对可能的解决争端方案的意见或建议;
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所承认的事实;
调解程序期间获得的文件,笔记或其他信息;
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或意见;或者
一方当事人表示或未表示愿意接受某一提案的事实。
I.终止
第11条
任何一方或调解员可随时终止调解。
调解可以以下方式终止:
1. 通过双方当事人签署一份和解书;
2. 通过调解员的书面声明表述进一步的调解工作不再具有价值;
3. 通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声明表示调解程序终止;
4. 如果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拒绝在根据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其应分担的那部分调解费用。
J. 和解
第12条
调解书由调解人拟定,由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字。
每一方当事人应收到一份副本。在任何违约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据此提出仲裁或司法诉讼。如果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同意根据《体育相关仲裁条例》,
通过CAS仲裁解决此案。
一份调解书的副本提交给CAS办公室处备案。
K. 调解失败
第13条
当争端未能通过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诉诸仲裁,但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可以包括在调解协议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体育相关仲裁条例》第R44条第4款中规定的加快程序。
如果未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人员不得在涉及同一争端的同一当事人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但是,如果所有各方在调解程序终止后都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则调解员有可能根据CAS仲裁规则在随后仲裁程序中担任同一争端的仲裁员(“Med-Arb 程序”)。如果他/她也在CAS仲裁员名册,他/她有可能成为仲裁员。
L. 费用
第14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则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CAS行政费用。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调解程序将不会启动。
当事人应自行支付各自的调解费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调解的最终费用,包括CAS行政费用1,000瑞士法郎,根据附录一所列的CAS费用表计算出的调解员的花费和费用,以及对CAS费用的补偿,将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在调解程序开始时,CAS办公室将要求各方存入等额的款项作为调解费用的预付款。
在调解结束时,未使用的费用预付款的任何部分,应按平等份额或当事各方支付预付费用的比例偿还给当事人。
附录I
调解费用目录
(2016年1月1日生效)
CAS 行政费用
调解的CAS 行政费用固定为1,000瑞士法郎。
参与提交给CAS以待调解的争议的各方必须支付平均分担的500瑞士法郎的CAS行政费用,以便启动调解。
如果双方未支付费用预付款,并且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支付另一方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则调解程序立即终止。
如果双方同意提交普通/上诉仲裁程序以待调解,则索赔人/上诉人在仲裁程序中支付的1,000瑞士法郎的法院费用应记入调解程序,并用作调解的行政开支。
调解员的费用和成本
应支付给调解员的费用金额由CAS秘书长根据调解员提供的工作并根据他/她用于该任务的合理的时间确定。应向CAS调解员每小时支付200瑞士法郎,不包括增值税。
对于价值最高50,000瑞士法郎的争议案件,调解员的费用应限制在最高2,000瑞士法郎,不含增值税。
对于价值最高150,000瑞士法郎的争议案件,调解员的费用最高限额为4,000瑞士法郎,不包括增值税。
除了支付费用之外,调解员有理由出示收据并要求偿还她/他的费用,具体如下:
- 飞机旅行: 每次旅行最高2500 公里以内的:按经济舱的票价(由CAS确定);超过2500 公里的: 按商务舱的票价(由CAS确定);
- 火车旅行: 按照一等座的票价;
- 汽车旅行:按照铁路一等座票价;
- 旅馆住宿: 一间酒店房间价,高档类型,最高每晚350瑞士法郎;
- 餐饮: 最多每天150瑞士法郎;
-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任何电话,传真,邮费,影印或其他秘书费用均可报销,但200瑞士法郎封顶。
如果调解员没有在调解终止后30天内提交她/她的工作和花费在案件上的时间的汇总,或费用报销的收据,则调解员被认为已经放弃她/他的费用和支出的报销,ICAS / CAS有权不向她/他支付任何补偿。
与CAS支付的金额相关的国家税收,如增值税(如果有),应由根据调解员的请求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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