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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部分修正对七名违规获马来西亚参赛资格球员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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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2026年3月5日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七名球员针对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作出的伪造归化及参赛资格文件处罚相关上诉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上诉人请求。仲裁庭裁定,对该七名球员处以12个月禁赛处罚,但禁赛范围仅限于正式比赛,并非所有足球相关活动;马来西亚足球协会(FAM)提出的合并上诉被驳回,国际足联对其处以35万瑞士法郎罚款的决定维持有效。

2025年,马来西亚足协接洽法昆多·托马斯·加塞斯·拉塔罗、罗德里戈·胡利安·奥尔加多、伊马诺尔·哈维尔·马丘卡、若昂·维托尔·布兰当·菲格雷多、加布里埃尔·费利佩·阿罗查、乔恩·伊拉萨巴尔·伊劳尔吉、埃克托·亚历杭德罗·埃维尔·塞拉诺七名球员,告知其可依法申请马来西亚国籍并代表马来西亚国家队参赛。此后,该七名球员完成归化程序并获发马来西亚护照。

2025年9月25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认定,马来西亚足协及上述球员在归化与参赛资格办理过程中使用伪造文件,且球员与马来西亚无任何关联,双方的行为已违反《国际足联纪律准则》。2025年11月3日,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维持该裁决,确认对马来西亚足协处以35万瑞士法郎罚款,对每名球员各处以2000瑞士法郎罚款,并作出12个月所有足球相关活动禁赛的处罚。

2025年12月5日,马来西亚足协与七名球员共同向CAS提出合并上诉。马来西亚足协在上诉中承认协会存在“机构层面的疏漏”,未否认其对违反《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表示球员仅按足协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未参与文件的制作与篡改。马来西亚足协请求撤销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将对其的罚款金额调整至不超过5万瑞士法郎。七名球员则请求全面撤销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或在替代方案中获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处罚,辩称其行为无故意或过失情形。

本案由CAS成合议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主席为丹麦的拉尔斯·希利格,仲裁员包括葡萄牙的何塞·路易斯·安德拉德与意大利的马西莫·科恰。2026年2月26日,听证会在瑞士洛桑的CAS总部以线下形式举行。

经对证据进行审查,仲裁庭认定,七名球员伪造参赛资格文件的违规事实成立;考虑到其在此次欺诈行为中存在从责,对其处以12个月比赛禁赛的处罚合理且适当。但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22条规定,仲裁庭裁定,该禁赛处罚仅适用于正式比赛,而非所有足球相关活动。这意味着,球员在禁赛期内可继续代表所属俱乐部进行训练。据此,仲裁庭对七名球员的上诉作出部分支持的裁决,并对原处罚决定予以部分修正。

本次12个月正式比赛禁赛期自2026年3月5日起算,球员已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26日期间实际执行的禁赛期予以折抵。仲裁庭同时认定,国际足联对马来西亚足协处以35万瑞士法郎罚款的决定具备正当性且处罚幅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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