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下午,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上海听证中心主办、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协办的“《体育法》修订后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研讨会”通过线上的形式举办。会议由CAS上海听证中心主任马春馥主持,上海听证中心理事长陈一平致辞。来自全国(包括香港地区)8名CAS仲裁员、著名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机构负责人、体育法专家二十几名权威专家参加了会议。围绕《体育法》修改后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和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与会专家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
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主任、CAS仲裁员范铭超从足球争议解决的角度对新修订《体育法》后体育仲裁规则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范主任指出,一般商事仲裁规则和CAS仲裁规则属于合同性质,所有条款是可以进行更改或修订,而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只有非强制性的规则可以进行修改,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可以修改。在体育仲裁管辖范围方面,如果足球的工作合同争议受劳动仲裁管辖,那么将导致各种问题。对于仲裁程序构架和仲裁员人数,需要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的思路。对于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培训国内体育法、体育仲裁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原天津体育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于善旭教授认为,缺乏实践是当前体育仲裁机制建设面临的问题。这一问题导致新修订《体育法》的体育仲裁具有较强的行政性,且对仲裁范围进行了分割。《体育法》中体育仲裁的规定是受到CAS仲裁的影响,那么中国体育仲裁不能脱离CAS仲裁的背景,不能与CAS仲裁脱节,应该加强与CAS的交流以及更多参与CAS工作。根据体育特性应加强体育内部的自治。因此,基于新修订的《体育法》,体育仲裁该应协调好与CAS的关系、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与单项协会的关系。于教授对于在新修订《体育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也提出了服务于CAS、服务于国内体育仲裁、推进单项协会内部治理及建立体育调解机制的建议。
外交学院教授、CAS仲裁员卢松指出,仲裁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而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不受到这些限制,因此上海建立体育调解机制具有可行性。卢教授认为,CAS上海听证中心有现成的设施,且具有地理位置的优势,在上海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也具有可行性。对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卢教授提出对于工作合同管辖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不限定的方式让这类争议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体育仲裁,最后通过体育仲裁的专业性来吸引这类争议。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S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炜指出,新修订《体育法》第92条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规定有一些限制,这将导致体育纠纷会通过体育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会内部仲裁和CAS等多种途径解决的情况。对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吴律师认为,上海听证中心应转变职能重心,从案件听证转变为交流、培训,还可以探索建立体育调解机制。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会副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指出,从新修订《体育法》的体育仲裁规定来看,首先是回应了体育纠纷的现实需求,其次对体育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进行划分是兼顾了国际视角和中国国情,再次体育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需要CAS上海听证中心这样平台凝聚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为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贡献力量。马会长认为体育仲裁机制建设需要把握:仲裁是民间的、行业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既要考虑国际惯例,也要兼顾我国的法律体系及行业管理实践。对于上海听证中心工作马会长提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建立体育调解机制和积极打造专业交流的平台等建议。
上海经贸调解中心张巍主任指出,上海听证中心目前一年一次的咨询委员交流工作在频次和内容上都是不够的,大家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太少。建议上海听证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平台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体育调解机制。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亚足联职业足球俱乐部准入核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驰指出,CAS上海听证中心是CAS的派出机构,CAS审理纠纷是按照瑞士法律,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CAS上海听证中心审理国内体育纠纷是按照瑞士法,还是按照中国法?如果CAS上海听证中心的业务范围扩大到中国法下的纠纷,是否需要取得CAS的同意或协调?针对这些问题,向会英教授、于善旭教授和岑君毅律师分别予以了回应。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S仲裁员白显月指出,新修订《体育法》在体育仲裁的规定是具有创新性的,但可能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体育仲裁实践,在立法上进行修改和调整。对于上海听证中心来说,在新修订《体育法》实施的背景下,上海听证中心可以在体育仲裁相关研究、体育仲裁培训和发挥平台作用等方面有所作为。
福州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CAS仲裁员李智指出,新修订《体育法》的体育仲裁规定和体育仲裁规则性质是基于多方因素的考量,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已经是一种创新和突破了,且法律落实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协调和磨合。对于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李智教授认为,上海听证中心可对体育仲裁规则制定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也可能将为成为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地或分支机构。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S仲裁员安寿志指出,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92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需要厘清体育仲裁、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以及上诉到CAS的部分案件的边界。对于兴奋剂争议和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体育争议解决,国内体育仲裁机构与CAS仲裁如何互动,需要上海听证中心在职能、衔接和联动方面做一些工作。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CAS仲裁员郭树理教授对于体育仲裁规则性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郭教授指出,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即使是纯粹的国内反兴奋剂纠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也可以将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的裁决上诉至CAS,那么,我们把体育仲裁规则定位为部门规章的话,意味着民间性争端解决机构会受理属于我们法律体系下的裁决,可能会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挑战。再则,如果对CAS裁决不服,争议被继续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就可能导致外国的国家最高法院对中国体育仲裁处理的涉及中国行政规章条款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司法主权的问题。
安胜恪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S仲裁员、香港律师协会理事岑君毅律师指出,香港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CAS仲裁是以欧洲人为主导的争议解决体系,非常注重CAS的品牌,只要上海听证中心遵循CAS的理念和做法,品牌稀释或混淆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岑律师认为,以调解形式解决体育纠纷将越来越受到青睐,上海听证中心可以在体育调解、体育培训和交流方面发挥作用。
上海政法学院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向会英教授,就新修订《体育法》后上海听证中心的工作提出以下看法:首先上海听证中心应牢牢抓住作为国际国内交流平台的发展定位。其次,上海听证中心应积极服务于国内体育争议解决。再次,上海听证中心应强化体育仲裁研究和宣传推广。
原上海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CAS上海听证中心理事王才兴指出,CAS上海听证中心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做一些工作:第一,学习CAS经验,借鉴外国职业体育发达国际的做法,为建立我国商业体育需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做贡献。第二,服务于长三角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第三,发挥平台作用共同推进上海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的建议意见及举措。
最后,马春馥主任再次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和陈理事长的致辞,并总结了专家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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