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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塞门亚和南非田径协会 V.国际田径联合会案的CAS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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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CAS于瑞士洛桑发布了卡斯特.塞门亚和南非田径协会(ASA)V.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案的裁决。该仲裁程序是关于IAAF的资格区分问题(运动员性别差异)。该程序涉及当前悬置、于2018年11日生效的《DSD条例》。仲裁庭驳回了双方的仲裁请求。

卡斯特.塞门亚和ASA要求宣布《DSD条例》无效并立即实施。他们认为,该规则具有歧视性,是不必要、不可靠和不相称的。IAAF声称:《DSD条例》没有侵犯任何运动员的权利,包括平等对待的权利,而是一个公正和相称的方式确保一致性对待,在女性分类中保持公平和有意义的竞赛。毫无疑问,女性运动员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分类——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二分法。

2018年3月至4月,IAAF取消了其受到印度运动员Dutee Chand质疑的《高雄激素条例》,并将其替换为《DSD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在400米至1英里的比赛项目中,对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实行DSD新要求(限定的田径赛事)。《DSD条例》仅限于“46 XY DSD”运动员,即受影响个体具有XY染色体的情况。而相应的,根据《DSD条例》具有XX染色体的个人不受任何限制或资格条件的限制。

具有46 XY DSD的运动员睾酮水平于男性相当(7.7至29.4nmol/l,而正常女性则低于2 nmol/l)。《DSD条例》要求天然睾酮水平超过5 nmol/l的具有46 xy DSD的运动员,从增强的睾酮水平中体验到“实质性的雄激素化效应”,以将其天然睾酮水平降低到5 nmol/l以下,并保持这一降低水平至少连续6个月,以便有资格参加限制性比赛。根据国际田联的证据,通过使用正常的口服避孕药,可以实现这种睾酮水平降低。

2018年6月,塞门亚和ASA向CAS提交了各自仲裁请求,反对IAAF采用《DSD条例》。该程序由澳大利亚Annabelle Bennett博士担任首仲,加拿大Hugh L.Fraser先生和瑞士Hans Nater博士组成仲裁庭负责。于2019年2月18日至22日在瑞士洛桑,仲裁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证人和专家的意见(妇科专家、男性学和DSD的病因、诊断、效果和治疗;遗传学、内分泌学和药理学;运动生理学和运动性能;医学和研究伦理学;运动监管和治理以及统计数据)。听证后,双方提交了额外的意见书和材料,并同意推迟到2019年4月底发布CAS裁决。

仲裁庭驳回了仲裁请求,认为上诉人无法确定《DSD条例》“无效”。仲裁庭认为《DSD条例》具有歧视性,但仲裁庭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这种歧视是实现IAAF在限制性赛事中保持女子田径完整性目标的必要、合理和相称的手段。

然而,在一份长达165的裁决书中,仲裁庭表达了对《DSD条例》在今后实际应用中的严重关切。虽然迄今为止可获得的证据尚未确定这些否定了表面相称的结论,但这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除非不断关注如何执行条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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